【黃詠翔】評論
1.升等資格: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兩年甲等或一年甲等兩年乙等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這題很有深度。
【ABBA】評論
某乙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科員,102 年 1 月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合格實授,參加 102 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並在 102 年 9 月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假設 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後考績均考列甲等且未調職,某乙依規定最快在何時可以升至薦任第7職等? (A)103 年 (B)104 年 (C)105 年 (D)106 年 102年1月,由委任第五職等晉升薦任第六職等,可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之規定,「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也就是說,可以用委任五職等和薦任六職等的職務合併計算年終考績。但是,同法第11條又說「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