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為公法行為?
(A)臺灣電力公司向用電戶收取電費
(B)因為在捷運車廂中喝飲料而遭處罰
(C)政府採購契約中之履約行為
(D)國民住宅之承租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1207
統計:A(155),B(5865),C(667),D(369),E(0)

用户評論

【用戶】Janny W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 大眾捷運法 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用戶】Tina Tseng

【年級】

【評論內容】*決標之爭議─沒入押標金─公法事件─衍生爭點:追繳是否為行政處分?得否移送行政執行?(一)行政處分說─98裁1382、97年決議意旨(二)非行政處分說─法務部99法律字第099014252號函釋*履約之爭議─沒入押標金─私法事件 

【用戶】Tina Tseng

【年級】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83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用戶】hsieh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85-1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