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為公法行為?
(A)臺灣電力公司向用電戶收取電費
(B)因為在捷運車廂中喝飲料而遭處罰
(C)政府採購契約中之履約行為
(D)國民住宅之承租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1207
統計:A(155),B(5865),C(667),D(369),E(0)

用户評論

Janny Wang】評論

B 大眾捷運法 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Tina Tseng】評論

*決標之爭議─沒入押標金─公法事件─衍生爭點:追繳是否為行政處分?得否移送行政執行?(一)行政處分說─98裁1382、97年決議意旨(二)非行政處分說─法務部99法律字第099014252號函釋*履約之爭議─沒入押標金─私法事件 

hsieh】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85-1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