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評論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ric David Ki】評論
所以這一題原處分機關不能選的原因是什麼?行政處分乃處分的行政機關所為單方決定,處分機關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然而,該行政處分對於原處分機關並無所謂的權利或利益的損害,亦即無值得保護的法律上的利益,因此不得提起訴願。另外本題所問乃訴願,自然與行政訴訟法無涉,無須討論其訴訟上的權利能力。最後,行政機關有在學理上仍有可能成為訴願的主體,比如說,某行政機關受到行政處分的情形。
【Kei】評論
訴願是跟上級靠邀原處分機關所為不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跟上級靠腰自己幹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