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HAN】評論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請問B是向高等行政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