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以下法條參見行政訴訟法(A)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B)第 231 條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C)第 232 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優點: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缺點:較容易恣意擅斷。(參考資料: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43)(D)第 237-16 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Chenghan】評論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C:1人;D:收容為二審最終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