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銀行遲遲不解除該經理人之職務 → 屬於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而不為者...所以處以怠金。
【小米】評論
主管機關不能強制亂開除人喔@@
【全小群】評論
7樓讓我恍然大悟
【Eric David Ki】評論
樓上各位所說的我都理解,可是有個地方怪怪的,做錯事的是經理人,但為何怠金卻是罰該銀行?倘若目的是阻止該經理人繼續違法或是處罰該經理人,應該是直接針對該經理人才最直接有效的,為何反而是針對該銀行?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屬於不可替代的行為義務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屬於不可替代的行為義務
【meiann】評論
整理6樓先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後才能採取直接強制(§行程法32)因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怠金(§行程法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