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B)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甲應先向丙醫院聲明異議,對其決定仍不服,始得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D)丙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表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3953
統計:A(348),B(2504),C(1154),D(9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彭莉玲】評論

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和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和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政府資訊公開法: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1.申請人(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且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2.救濟  (第174條):屬程序上權利,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Daria】評論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keep going】評論

查了一下個資法,裡面也有例外規定,所以不會衝突,而題目已說明醫院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提供,所以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題無誤。個資法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略)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珍惜對我好的一切存在!感謝】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Hsin Ying】評論

這一題我錯了兩次T_T總之就是不要去想有無個資的問題,直接用資開法去解題即可,故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