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玲】評論
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和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和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政府資訊公開法: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1.申請人(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且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2.救濟 (第174條):屬程序上權利,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Daria】評論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keep going】評論
查了一下個資法,裡面也有例外規定,所以不會衝突,而題目已說明醫院以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提供,所以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題無誤。個資法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略)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珍惜對我好的一切存在!感謝】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評論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
【Hsin Ying】評論
這一題我錯了兩次T_T總之就是不要去想有無個資的問題,直接用資開法去解題即可,故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