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貝】評論
題目是經撤銷的罰鍰 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請求 而不是用行政程序法127吧
【小鐵】評論
公法上信託關係這是用在哪呢???有高手可以解釋一下嗎???
【臭嘎嘎】評論
不服罰鍰處分之相對人,因恐遭行政執行,遂先繳交罰鍰,其後提起訴願並經決定撤銷原處分。該處分相對人為請求原處分機關返還已繳交罰鍰,應為下列何主張?已打完撤銷訴訟->剩錢還沒還(怕被處罰所繳的錢)->請求還錢(屬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行訴法第8條第1項)->打一般給付之訴
【夜裡總會發光的星】評論
信托關係是指一方基於對另一方的信賴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交於另一方管理,另一方則承諾為對方的最佳利益而行為或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而行為。取自MBA智庫百科
【蔣孝化】評論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很厲害的溪東王子】評論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