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玲】評論
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 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職務行政助手無獨立的法律地位 對外權利義務關係由行政機關吸收所以行政助手雖然不是國賠法的公務員 但他是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 其所生的責任 應該認為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簡單的說 行政助手指揮交通出錯 直接將行政助手的不法行為視為其所協助之警察的行為使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成為賠償義務機關
【Jason Huang】評論
F8 題目中有提到警察機關指揮
【吳宜靜】評論
那機關賠償完人民,事後要再向做錯事的人求償,應該要向警察求償還是行政助手求償
【simonlinhhh】評論
國家賠償法的客體是「公務員」,拖吊業者並非行使公權力故非國家賠償法的客體國賠法:第4條(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6F的B選項錯在承包商非國賠法客體→走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