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彭莉玲】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A 因違規停車而遭到警察機關指揮委託之民間業者拖吊,因拖吊業者操作不當,致 A 之愛車遭到相當之毀損,關於 A 擬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下列之敘述何種正確?(A)應由民間業者單獨依民法負賠償責任(B

【評論內容】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 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職務 行政助手無獨立的法律地位 對外權利義務關係由行政機關吸收 所以行政助手雖然不是國賠法的公務員 但他是在行政機關.....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A 因違規停車而遭到警察機關指揮委託之民間業者拖吊,因拖吊業者操作不當,致 A 之愛車遭到相當之毀損,關於 A 擬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下列之敘述何種正確?(A)應由民間業者單獨依民法負賠償責任(B

【評論內容】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 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職務 行政助手無獨立的法律地位 對外權利義務關係由行政機關吸收 所以行政助手雖然不是國賠法的公務員 但他是在行政機關.....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和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和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政府資訊公開法: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1. 如下圖,已知△ABC 內有一點 O,使、  ,且,若∠A=70°,則∠BOC=__(1)___

【評論內容】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 1122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評論主題】19.一般而論,下列那一類組織比較適合在不穩定的環境狀況下運行?(A)簡單結構的組織(B)專業化官僚制度(C)分部化程度高的組織(D)機械式組織

【評論內容】

Mintzberg之五大組織結構類型:

1.機械官僚制度和分部化形式:適生產或效率導向的公司

2.專業化官僚制度:適合處任務相當複雜而又比穩定的環境像大學.醫院和其他的專業化組織~

3.簡單結構:此類組織不穩定的環境狀況下運行最為有效,有些年輕又富於創新的公司就是屬於此種型態

4.臨時性任務編組:由Bennis新造的術語,用來形容動盪環境下為完成複雜而不確定的工作所臨時組合的專案團隊.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人員在法制上明定其任期,以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A)立法委員 (B)檢察官 (C)行政院院長 (D)審計長

【評論內容】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正,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3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3 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請問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評論內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授權),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3 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評論主題】25 A 因違規停車而遭到警察機關指揮委託之民間業者拖吊,因拖吊業者操作不當,致 A 之愛車遭到相當之毀損,關於 A 擬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下列之敘述何種正確?(A)應由民間業者單獨依民法負賠償責任(B

【評論內容】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 在行政機關指揮監督下協助執行職務行政助手無獨立的法律地位 對外權利義務關係由行政機關吸收所以行政助手雖然不是國賠法的公務員 但他是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 其所生的責任 應該認為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簡單的說 行政助手指揮交通出錯 直接將行政助手的不法行為視為其所協助之警察的行為使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成為賠償義務機關

【評論主題】19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和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和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政府資訊公開法: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1.申請人(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且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2.救濟  (第174條):屬程序上權利,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補: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刑名而制裁行政不法行為者,是為行政刑罰(B)行政罰法規定,連續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定者,應就各行為分別處罰之(C)一行為觸犯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之規定,

【評論內容】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D)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D)選項沒講"但其處罰種類相同",這樣有瑕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