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彭莉玲】評論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D)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D)選項沒講"但其處罰種類相同",這樣有瑕疵嗎?
【conniewin】評論
沒錯 同3樓相同的看法 也覺得D不夠詳備並沒有說是同種類 所以我也才選了D
【Mk】評論
(C)一行為觸犯行政罰與行政刑罰之規定,應以行政刑罰處罰,行政罰不予處罰之 ------顯性的錯誤(明顯重大)大錯~~(D)一行為觸犯兩個行政秩序罰規定者,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到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少"但其處罰種類相同"-----隱性的錯誤(不明顯)小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