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為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利,行政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均應有救濟之教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C)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D)訴願決定機關未為附記,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2879
統計:A(167),B(1645),C(674),D(5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實體判決、訴願管轄之機關

用户評論

【用戶】Wen-hsuan F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無附記 更正 翌日訴願-無附記 更正 之日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和(C)的差別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程: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隔"天起算救濟期間。訴願: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當"天起算救濟期間。

【用戶】maggieqn2q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