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hsuan Fu】評論
行程-無附記 更正 翌日訴願-無附記 更正 之日
【Aimee Kung】評論
(B)和(C)的差別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行程: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隔"天起算救濟期間。訴願: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當"天起算救濟期間。
【maggieqn2q】評論
第 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