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第 194 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maggieqn2q】評論
修法了a選項:
【上榜了-106年地特】評論
樓上的第3點.....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經言詞辯論為之 ,才對吧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二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C)應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經言詞辯論為之,例外=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