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396673
統計:A(1098),B(430),C(480),D(493),E(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限制住居拘提管收之情事

用户評論

Chen Ying】評論

第 194 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maggieqn2q】評論

修法了a選項:

上榜了-106年地特】評論

樓上的第3點.....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經言詞辯論為之    ,才對吧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二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C)應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經言詞辯論為之,例外=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