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項期間,係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本條規定之「再審」之主要標的係「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訴願決定」
(C)訴願法之「再審」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功能完全相同,可以相互替代
(D)有再審理由,且原訴願決定經審酌認為不正當,亦不得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2134
統計:A(2952),B(781),C(176),D(2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期限整理、訴願法、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97 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用戶】清爽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97條是得聲請再審之例外情形 如果沒有這些情形就要直接提行政訴訟

【用戶】Lillian W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To Alision訴願法第90條和第97條指的是不同的事情第90條是指,在你收到的"訴願決定書"(此時你已經訴願完成,而且有了結果,所以才會收到訴願決定書),然後如果你對這個"訴願決定"不滿,你必須在訴願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算"2個月內要提行政訴訟。(訴願決定書上也應該記明這件事情)這是第97條所代表的意思。第97條是指。當你今天收到了訴願決定書(當做這是第一次的訴願決定書),但你發現有97條上面所發生的事情,例如第一款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那麼此時你應該要在30天內,提起訴願的再審,(也就是說這是第二次的訴願),也是第97條所說的意思。若我理解無誤的話,等你提起第二次的訴願後,有了結果以後,你又會再收到第二次的訴願決定書。同樣也是陳師的學生

【用戶】JohnHsi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訴願決定後 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這在舊訴願法是無法救濟的了不過在新訴願法加入再審程序,使那些錯過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因法定原因,在訴願決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再審 這邊的「確定」當然是指已經無法行政訴訟,所以訴願之決定已經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