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玲】評論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正,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YEN7123】評論
回20F因為王院長是不分區立委,故若被開除黨籍,自然就失去立委的資格。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立法委員都黨派出身了..為民服務,當然不可能獨立職權,不可能不聽民意,不然等著被罷免
【莊竣皓】評論
這不是憲法的規定嗎?? 為何當年考在行政法阿.......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憲法是母法 為什麼不能考在行政法 (法律位階單元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