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以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時,應與準用。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C選項為私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跟行政執行沒有關係
【兔寶】評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係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下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債務人不為執行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所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有4種1.依法令2.行政處分3.法院裁定4.行政契約
【Eric David Ki】評論
樓上有一點錯得很嚴重,一定要指出來,行政契約原則上不得作為執行名義,除非如 D 選項所說,在契約中加上執行條款,才能依照該條款去執行。或者打行政訴訟中的給付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勝訴後以之為強制執行名義。結論,同樓上多位大大曾說,此題在考公法上的執行名義,別被騙了!
【K】評論
(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
【K111W1N】評論
(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