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兔寶】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意義為何?(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 (B)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員(C)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D)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最廣義:國家賠償法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公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D) 當事人約定自願

【評論內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係根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下略...)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債務人不為執行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所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有4種

1.依法令

2.行政處分

3.法院裁定

4.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D) 當事人約定自願

【評論內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係根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下略...)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債務人不為執行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所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有4種

1.依法令

2.行政處分

3.法院裁定

4.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4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行使下列何種職權,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A)依法宣布戒嚴 (B)宣布行使大赦 (C)發布緊急命令 (D)行使締結條約

【評論內容】

回樓上~是「反覆議」哦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題組】 ⑵有何改進措施?(10 分)圖三 U 型溝

【評論內容】

訴願參加分為兩類型

1.利害相同的參加 ( 任意參加 )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

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也就是說要符合任意參加之要件必須:

(1) 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2) 須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3) 須聲請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或受理機關依職權命其參加

2.必須參加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參照呂晟行政法(下)講義 P.425、426 

【評論主題】【題組】 ⑵有何改進措施?(10 分)圖三 U 型溝

【評論內容】

訴願參加分為兩類型

1.利害相同的參加 ( 任意參加 )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

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也就是說要符合任意參加之要件必須:

(1) 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2) 須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3) 須聲請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或受理機關依職權命其參加

2.必須參加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參照呂晟行政法(下)講義 P.425、426 

【評論主題】46.何者不是拒絕證言的原因?(A)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B)因與當事人之間身分有關 (C)因職業上知悉他人秘密 (D)有關企業機密相關事項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I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II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1.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契約當事人得自行約定契約解除之事由 (B)契約 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C)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 之 (D)契約當事人之一

【評論內容】

民法

§254: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55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

     期給付,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258: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259: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

【評論主題】18.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得以下列何項程序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A)提起再審之訴 (B)聲請重新審理 (C)聲請假處分 (D)提出再抗告。

【評論內容】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

【評論主題】30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A)結婚、生育、分居 (B)留學、分居、營業 (C)分居、營業、結婚

【評論內容】

民法1173第1項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We often feel ________from doing anything when we are not at our best health-wise and emotion-wise

【評論內容】

(A)剝奪   (B)有缺陷的   (C)不贊同   (D)灰心

【評論主題】28 消費者因消費行為而受到損害,下列何者並非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所得請求之賠償?(A)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B) 3 倍損害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C) 5 倍損害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D)非財產上的損

【評論內容】

(A)((B)(C)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

故意 5 倍,重大過失 3 倍,過失 1 倍

(D)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  ——〉參照民法第194 和 195 條

        如:身體、名譽、隱私⋯⋯等非財產上損害均可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4陶淵明〈和郭主簿〉:「藹藹堂前林,中夏貯清陰。凱風因時來,回飈開我襟。息交遊閒業,臥起弄書琴。園蔬有餘滋,舊穀猶儲今。營己良有極,過足非所欽。舂秫作美酒,酒熟吾自斟。弱子戲我側,學語未成音。此事真復

【評論內容】

郁茂的堂前樹林,在盛夏時貯存了清涼的樹蔭;南風及時吹來,一陣旋風吹開了詩人的衣襟。他停止了和舊日仕途友人的來往,而馳游於閑業之中,終日讀書彈琴。眼下園裡的疏菜吃不了,去年的舊穀至今還有儲存,這就使他感到非常滿足了。自釀了美酒,又自酌自飲,自得其樂。身邊是天真活潑的幼子,正在牙牙學語。這時體會到了一種真仆的情趣,這樣的快樂,真可以使人忘掉榮華富貴啊。只有遙望著天邊潔白的雲朵,深深地懷念古代先賢。

資料來源:http://www.twword.com/wiki/%E3%80%8A%E5%92%8C%E9%83%AD%E4%B8%BB%E7%B0%BF%E3%80%8B

【評論主題】25 《新論.求輔》云:「薛翁者,長安善相馬者也。於邊郡求得駿馬,惡貌而正走,名驥子。騎以入市,去來人不見也。後勞問之,因請觀馬。翁曰:『諸卿無目,不足示也。』」下列選項何者意義與本文相近?(A)貴耳

【評論內容】

翻譯:

薛翁是善於看馬的人,他在邊境得到了一匹好馬,這匹馬外貌不佳卻很能奔走,稱為千里馬。

薛翁將牠騎去市場,往來的人都不屑看這匹馬。後來有人問他求得的千里馬何在,請求觀看時,

薛翁說:「你們沒有眼光,沒資格看這匹馬。」

由此可判斷其主旨→有眼無珠、以貌取人

貴耳賤目:比喻相信傳說,不重視事實。

恃才傲物:仗著自己有才能,看不起人。

猥自枉屈:委屈貶低自己的身分。

【評論主題】50 在行政罰之類型中,下列何者屬剝奪權力之處分?(A)警告 (B)公布照片 (C)命令歇業 (D)講習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

  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

  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

  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題組】 ⑵有何改進措施?(10 分)圖三 U 型溝

【評論內容】

訴願參加分為兩類型

1.利害相同的參加 ( 任意參加 )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

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也就是說要符合任意參加之要件必須:

(1) 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2) 須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3) 須聲請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或受理機關依職權命其參加

2.必須參加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參照呂晟行政法(下)講義 P.425、426 

【評論主題】9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意義為何?(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 (B)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員(C)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D)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公營事業的董事長、經理人等負責人)

狹義:公務人員懲戒法 → 政務官、武職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 不含政務官及民選人員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 常業文官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D) 當事人約定自願

【評論內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係根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下略...)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債務人不為執行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所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有4種

1.依法令

2.行政處分

3.法院裁定

4.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4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行使下列何種職權,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A)依法宣布戒嚴 (B)宣布行使大赦 (C)發布緊急命令 (D)行使締結條約

【評論內容】

回樓上~是「反覆議」哦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4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幾個月內不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評論內容】民法

§139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43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屬於從刑種類之一?(A) 吊扣執照 (B) 命禁戒處分 (C) 沒收 (D) 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回樓上~ 現行法之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哦~

【評論主題】【題組】 ⑵有何改進措施?(10 分)圖三 U 型溝

【評論內容】

訴願參加分為兩類型

1.利害相同的參加 ( 任意參加 )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

與訴願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也就是說要符合任意參加之要件必須:

(1) 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2) 須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3) 須聲請並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或受理機關依職權命其參加

2.必須參加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參照呂晟行政法(下)講義 P.425、426 

【評論主題】4. 拘「泥」: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5 號解釋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

【評論主題】1. 萬聖節(Halloween) 就要來了。很多人會花上好幾個月的時間來製作他們自己的服裝。(…around…)

【評論內容】

最佳解是舊法囉~ 新法→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麻煩修正謝謝

【評論主題】(4)停滯性通貨膨脹(stagflation)

【評論內容】

麻煩把 (E) 選項去除~謝謝

【評論主題】27 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政務官之懲戒,下列何者適用之?(A)申誡(B)休職(C)減俸(D)降級

【評論內容】

政務官之懲戒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評論主題】【題組】(3) 若六件平分給甲、乙、丙三位小朋友的分法有12.13 種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評論主題】【題組】 ⑵A notary public is considered a “public official” and, as such, is held personally liablefor a

【評論內容】

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只限於明知,所以不罰過失。

【評論主題】四、在下列所示的家庭系譜(pedigree)中,顯示第一個人表現出肌陣攣性癲癇發作伴破碎紅纖維病變(myoclonic epilepsy associated with ragged-red fibe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憲法第69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