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得以下列何項程序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提起再審之訴
(B)聲請重新審理
(C)聲請假處分
(D)提出再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3514
統計:A(19),B(7),C(2),D(5),E(0)

用户評論

兔寶】評論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73條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