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
【兔寶】評論
民法1173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張家樂】評論
結婚、分居、營業都是一般生活經驗上夫妻會有財產分配來往的事件留學、生育、旅遊在生活經驗上就不一定會有財產分配這樣推~ 下次看到類似的題目就不會再忘了
【Diu】評論
民法1173-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