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A)結婚、生育、分居
(B)留學、分居、營業
(C)分居、營業、結婚
(D)營業、結婚、旅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855
統計:A(295),B(82),C(883),D(120),E(0)

用户評論

波波】評論

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

兔寶】評論

民法1173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張家樂】評論

結婚、分居、營業都是一般生活經驗上夫妻會有財產分配來往的事件留學、生育、旅遊在生活經驗上就不一定會有財產分配這樣推~ 下次看到類似的題目就不會再忘了

Diu】評論

民法1173-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