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何者不是拒絕證言的原因?
(A)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B)因與當事人之間身分有關
(C)因職業上知悉他人秘密
(D)有關企業機密相關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7395
統計:A(58),B(19),C(1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反公司法 勞基法比重過高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求解

【用戶】兔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80條I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II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怪怪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得拒絕證言"規定在145和146條,按照146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有144條也就是"公務員"的話,也可以拒絕證言,所以答案不該是A。B的敘述好像太籠統?而D是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的哪裡呢?可能要麻煩您摩再求證和調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