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s Wu】評論
這題爭點是在執行方法嗎?~~~事實行為所以一般給付
【Eric David Ki】評論
還是不太懂。事實行為的話,表示已經實施了,通常救不回來,尤其是回復原狀,來不及撤銷也不知道要課予哪一種義務,這樣說來只能用金錢補償或賠償?所以一般給付訴訟的內容標的是什麼?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
【Rapunzel】評論
10F的描述在107年4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已經改變見解了喔現在聲明異議不服者不用再經過訴願了唷 要注意一下
【pineapple】評論
推18F 現已更新.最高行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2.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3.再者,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
【考上之後我想去露營】評論
同題目已刪除囉!yuexia 小二下 (2020/07/12) 1 最高行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最高行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聲明異議等同訴願,得逕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