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麻煩】評論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 15 條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Aimee Kung】評論
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之行政事務,分屬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例如:現行法律中常見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在直轄市為……;在縣(市)為……」,即為典型之層級管轄。此種管轄權之界分,為採取層級制行政組織體系之特色,同時亦是決定訴願管轄之基本原則。
【李台興】評論
難怪....律師的考試.....
【Eva】評論
參照行程法115條,因為缺乏事務權限+未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得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