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ull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違法之法規命令以得撤銷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違法法規命令係屬無效C.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無效 :得撤銷,無效之法規命令須依行程第158條,未公告屬法規命令之瑕疵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應改為=違法之法規命令並非一律撤銷或無效,若違反行政程序法 §158規定之情形,原則上為無效,而其他違法之法規命令亦未屬於得撤銷。(B)應改為=無法律授權而逕行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利益者,應從嚴認定而為無效。 (C)應改為=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非無效(得撤銷)。違反行政程序法 §154預為公告之規定者,並非行政程序法 §154無效之瑕疵,乃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