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評論
A.違法之法規命令以得撤銷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違法法規命令係屬無效C.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無效 :得撤銷,無效之法規命令須依行程第158條,未公告屬法規命令之瑕疵
【akseafood】評論
依行程154,如情況急迫,應也可不用草案預告@@
【Eric David Ki】評論
C 我覺得樓上是正解。另吳庚老師有一段話,我記得大意是不合程序手續要件,是不生效力。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為=違法之法規命令並非一律撤銷或無效,若違反行政程序法 §158規定之情形,原則上為無效,而其他違法之法規命令亦未屬於得撤銷。(B)應改為=無法律授權而逕行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利益者,應從嚴認定而為無效。 (C)應改為=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非無效(得撤銷)。違反行政程序法 §154預為公告之規定者,並非行政程序法 §154無效之瑕疵,乃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