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ga】評論
1.交通號誌標線之性質:(1)禁制性:屬一般處分ex:禁停車紅線……不服搭配撤銷訴訟
【顏家彬】評論
某市府交通局應該隸屬市府之下
【温季庭】評論
訴願法§4(2):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4(4):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Eric David Ki】評論
最簡單的想法就是去掉紅線回復原狀,這樣以後路人還會來停,警察也不會勸導或開單。劃設紅線或去除紅線屬於事實行為,依行訴第8條第1項用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消去紅線。但是消去紅線涉及原一般處分之撤銷,依照行訴第8條第2項,應該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依照行訴第4條第1項,提撤銷訴訟前應先提撤銷訴願。所以先提撤銷訴願,若無結果,再提撤銷訴訟併為消去紅線之請求。另外,劃設紅線也可以算是該一般處分生效的要件(公告週知),所以不用向上面那樣繞一大圈,提撤銷訴訟好像也行,一樣也是要訴願前置。而原告在撤銷之訴勝訴後,如經聲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得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