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甲騎機車經過臺北市區,因路面坑洞不平,致摔車受傷,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喝酒所以臺北市政府不必負任何國家賠償責任
(B)臺北市政府得主張該馬路屬未徵收之私有巷道(或既成巷道),所以不必賠償甲之損害
(C)因為臺北市連日豪雨3天,所以屬不可抗力的坑洞,臺北市政府不須負責賠償
(D)甲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不成後,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352
統計:A(159),B(56),C(81),D(78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特教、公務員概念

用户評論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需證明為不可抗力因素,非人為或設置不當。

【用戶】viv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 國賠3之公有,應為有管理狀態,非指所有權。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需證明為不可抗力因素,非人為或設置不當。

【用戶】viv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國賠3之公有,應為有管理狀態,非指所有權。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需證明為不可抗力.....看完整詳解

【用戶】viv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國賠3之公有,應為有管理狀態,非指所有權。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去討論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使是因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共設施有欠缺,如果國家在客觀上可以及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卻未採取(例如:路樹遭颱風吹倒在道路上,阻礙人車通行,道路管理機關客觀上可以及時排除,卻未排除),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