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行政罰法中「扣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得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2257
統計:A(46),B(154),C(1335),D(591),E(0)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第三十七條 (強制扣留 )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Allen Lai】評論

得強制力扣留之

詹姆士】評論

3F 此為行政罰法喔,非強制執行

山花】評論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行政罰法§36第一項(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罰法§36第二項(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得用強制力扣留之.....行政罰法§37(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行政罰法§39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