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第三十七條 (強制扣留 )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Allen Lai】評論
得強制力扣留之
【詹姆士】評論
3F 此為行政罰法喔,非強制執行
【山花】評論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行政罰法§36第一項(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罰法§36第二項(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得用強制力扣留之.....行政罰法§37(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行政罰法§39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