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品靜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5FAimee Kung:C之所以不是對物的一般處分是由於它不符合對物一般處分之定義(即「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C選項中的民宅並非"公物",而是私人所有物。故C指定民宅的行為係針對具體、個別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可參見行政處分定義)
【用戶】馬到成功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大家被少數說的學者弄糊塗了QQ。這題陳治宇老師有說,還說應該可以要送分,只是沒人去申訴,因為這四個答案都是一般處分,只是此題是少數派學者出題!可憐的考生被玩。也只有此例外。此少數派學者就是「陳愛娥老師」,只有她,認為指定古蹟是「單純處分」,反對99%的通說「一般處分」。思考方向是陳愛娥老師為了百姓著想,要保障人民的收受送達之權益,覺得不宜做一般處分。——————————實務上當然是「對物的一般處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6月23日文中二字第0952052990號函釋要旨:古蹟指定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補充其他出題者,全反對 陳愛娥老師的古蹟單純處分說:下列何者不屬於一般處分?...
【用戶】Sh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806號判決(古蹟指定公告)........惟稽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固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然揆其旨趣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之規定,應認主管機關就文化資產指定古蹟之審議,應給予文化 資產所有人或其他有利害關係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學者認為行程法103條(無需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無規定一般處分不用給予陳述意見,乃是立法疏漏(因為一般處分不特定人,若給予陳述意見,會太慢太亂)。故一般處分類推行程法103條,不用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依照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