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308 號解釋認為,公立學校的教師,係依法「聘任」的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務員。關於其資格、聘用程序,乃至於救濟問題,係於教育人員任用法及教師法中規範,與一般公務員有別,即所謂「公教分途」,故公立學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至公立學校的校長,其並非學校職員,亦非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故其權利救濟應循一般之救濟途徑,即訴願、行政訴訟為之。
【黃鎮豪】評論
依公司法成立的公營事業之員工是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跟公務員服務法的..只有其中依法任用之人員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也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唷
【Han17】評論
請教一下大家,這類型的考題大家都是怎麼讀的?我讀到暈頭轉向還是常選錯Orz....
【Dang】評論
題目做個整理:下列何者之權益保障,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範圍?(A)教育部常務次長(B)公立學校之教師(C)法務部參事(D)立法院法制局局長93年行政警察人員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 行政法#17650答案B-公務人員保障法上之公務人員,不包括: (A)政務官(B)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C)地方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專任人員(D)中央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專任人員95 年-普通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3319答案A-下列何者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A)民意代表 (B)軍人 (C)政務人員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099年 身心障礙四等I#3407答案D註:(B)軍人算公務員(公務人員服務法), 非公務人員-下列...
【ann】評論
適用對象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準用對象 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B)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C)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D)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ง •_•)ง】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公立學校職員V公立學校教師、教授、校長X
【0.0】評論
兼任行政職教師有 保障法適用嗎
【110法警上榜 繼續努力】評論
兼任行政職教師有 保障法適用嗎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反過來記~~ 不能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教授、政務人員(如法務部長)、民選公職人員(如縣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