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hnson-Empr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86 III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就是B)
【用戶】蘇同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五 章 調處程序第 85 條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第 86 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第 87 條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
【用戶】蘇同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五 章 調處程序第 85 條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第 86 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第 87 條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
【用戶】蘇同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五 章 調處程序第 85 條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第 86 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第 87 條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