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以下那一行為不屬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所保障的範圍?
(A) 立法委員於委員會的發言
(B) 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所舉辦之公聽會的發言
(C) 立法委員於總質詢時掌摑備詢官員之行為
(D) 院會中之表決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0171
統計:A(29),B(60),C(1870),D(30),E(0)

用户評論

Ringin】評論

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

林鴻宇】評論

掌摑:打一巴掌

derek801204】評論

掌摑(肢體動作):現行犯掌摑,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林東東】評論

掌摑:打一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