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亮淳】評論
行政罰法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acs3s54】評論
必須“重大”過失!這種考文字遊戲的題目,意義不大。
【太陽】評論
樓上錯囉,國賠公務員責任也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機關可向公務員求償所以很重要
【甜可】評論
國賠是只要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就可以向國家請求而公務員本身有故意跟重大過失 國家可以向公務員求償所以並非在玩文字遊戲 原本兩個的意義就不同 這些都是考題
【CyberPie】評論
C選項會錯就是因為條文是寫「重大過失」,簡單講條文規定比較寬鬆,畢竟只是監督義務,要求過失也要負責太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