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行政機關因裁併,組織法規變更,致管轄權發生變動者,若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得由下列何者公告變更管轄事項?
(A)組織法變更前之管轄機關 
(B)組織法變更後之管轄機關
(C)組織法變更前之管轄機關的上級機關 
(D)組織法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的上級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3775
統計:A(376),B(5366),C(305),D(6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訴願與行政訴訟區辨、職務協助

用户評論

墨塘】評論

第十一條中間這行(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才是題目問的

莫娜的蘋果】評論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原後一起or共同上級裁併→後機關 (因為原機關已經消失了)

r7497362】評論

剛開始應該就寫行政機關因裁併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關鍵字為裁併,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若未裁併=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原管轄機關=A,變更後有管轄權機關=B,AB的共同上級=C若未裁併,僅僅是變更而已,那就是下面兩種可能:①A 會同 B 一起公告②直接由共同上級 C 公告若裁併了,那就可以簡單點:直接由B公告就好了(因為A已經被裁併了阿)

InIRO Bear】評論

一點想法提出來討論機關裁併:2種可能1.裁併後的行政機關公告2.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會加入2的原因是,法規寫「得僅由」,代表不是只有一個行政機關可以公告。如果只有一個行政機關可以公告的話,應該要寫「僅得由」,或寫「應由」,而因為原管轄機關已經不存在,在排除裁併後的行政機關後,剩下的可能性只有共同上級機關行政程序法11條第2項: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第3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