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
(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C)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6719
統計:A(5482),B(201),C(18),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兼職、公務員概念、賠償義務機關

用户評論

【用戶】林亞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rex.you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那我們就恭喜c囉.........

【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修改成為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C)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用戶】sherr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知道這樣的見解對不對賠償義務機關為(A)公務員所屬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一項(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就該條規定,若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原則是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只有當無承受其業務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或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林亞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看完整詳解

【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修改成為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C)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用戶】sherr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不知道這樣的見解對不對賠償義務機關為(A)公務員所屬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一項(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就該條規定,若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原則是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只有當無承受其業務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或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fish0644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九條整理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3-1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2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外: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林亞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看完整詳解

【用戶】哭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修改成為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A)公務員所屬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C)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用戶】sherr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不知道這樣的見解對不對賠償義務機關為(A)公務員所屬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一項(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就該條規定,若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原則是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只有當無承受其業務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或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用戶】fish0644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九條整理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3-1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2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外:4.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