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 LIU】評論
(B)調整或終止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C)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D)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繆珺贑】評論
得應混淆不清……
【陳致豪】評論
不服行政契約調整補償,打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打民事訴訟,不服國賠協議,打視為不服行政契約,打行政訴訟。
【Elaine】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行政契約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147 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Vicky】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 147 條(情事變更)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
【張朝舜】評論
最佳解的C選項的得改為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46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