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
(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
(B)送達人之雇主
(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3529
統計:A(182),B(285),C(3556),D(2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Wanchen Hsieh】評論

不獲會晤-沒有見到應受送達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B)送達人之雇主(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修改成為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B)送達人之雇主(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Eric David Ki】評論

我知道法條沒寫雇主,可是,受僱人可以但雇主則不行,這在常識上說的過去嗎?不太能理解如果改成送達處所的雇主,可以嗎?

已上榜-108初等一般行政】評論

5F 不管說不說得過去 選項中既然有法律規定的選項 就是選最適當就對了如果要探討這個可以那為什麼這個不行 你可能不適合考國考比較適合做研究哦~

ㄚㄚㄚ】評論

5F 不管說不說得過去 選項中既然有法律規定的選項 就是選最適當就對了如果要探討這個可以那為什麼這個不行 你可能不適合考國考比較適合做研究哦~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稍微思考一下背後的精神即可理解為什麼法條會這樣定,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的立場出發點和道理可循。受僱人一般會聽雇主指示,所以機關透過郵政機關構交給受僱人,可以期待他會轉交給雇主。但反之,該送達給受僱人的,機關不能因為拿給雇主就能期待受僱人會順利收到,要打問號。因雇主說不定會利用權力優勢地位,不轉交給員工(不一定要有第二項的利害關係,可能只基於開玩笑或壞心眼,反正就不給他),此時則無法達到告知效果。是以,可窺知為何法條會如此列舉,而非例示。比如,員工向主管機關檢舉老闆違反勞基法或食安衛生,機關寄通知或決定來給員工,若上開後者情形亦讓它發生送達效力,會產生明明該收的員工沒收到(完全不知悉),東西被老闆拿去處分掉(偷看完藏起來或撕掉之類),結果法律上卻早因合法送達起算救濟期間,這樣會完全爽到邪惡的資方,本已弱勢勞方顯更不受保障。所以才有第二項排除之規定,再次避免此情況。同居人也是同理,法律推定你們感情交情大致ok才會同居,交給同居人也可以期待該收的人會收到。除非反目互告,符合第二項利害相反的情況,那就還是不適用。

喵嗚】評論

5F的討論本來就很合理呀 死讀書不能一輩子好嗎 上法律課程的時候也常常在探討呀= =

周冠妙】評論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

厭世彩色筆】評論

不過現實來講,你想考高分就真的不能太研究實務怎樣,考試技巧就是這麼死,這題是法條題乖乖選法條的答案你就能拿高分,然後僱或雇的問題,國文上這類的問題因為教育部實在太會改字,所以現在國文也不會考錯別字這題目,國文老師也會表示有些字為什麼要硬加個部首,像身份跟身分,明明身分就能知道意思了,反正考試真的就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