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周冠妙】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A)與應送達人熟識的隔壁鄰居(B)送達人之雇主(C)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D)與應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同居人

【評論內容】

民訴法第137條第一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邊用的是人部的僱 可是跟這題的受雇人不是一樣意思嗎?怎麼用字不一樣...有人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