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亮淳】評論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賈善謙】評論
行政訴訟法 五字例外的三年
【Daniel Wu】評論
9294都有有綴字,請拿掉謝謝!
【警特正取 不用表演自肛了】評論
原本題目:16 依據訴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下列何項時間,不得提起?(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無時間限制,皆能提起修改成為16 依據訴願法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下列何項時間,不得提起?(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無時間限制,皆能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