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Hsuan】評論
政府採購與行政契約不能混為一談,理由如下:1.目前不論司法實務或學界通說,咸認政府採採購為私經濟行為。2.依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政府採購實已朝雙階理論發展,決標締約前為公法事件,但決標締約後,即為私法事件,因此,決標前之爭議依異議申訴方式處理,而申訴所產生之審議判斷,其效力視同訴願決定,以行政訴訟為最終救濟;決標後之爭議則循民事爭議途徑之調解、仲裁、訴訟處理,而以民事訴訟為最終救濟。3.承上,政府採購係一行為兩階段,而採購契約成立後,即為私法契約,概無所疑;故與行政契約有間。
【@@】評論
採購契約:契約成立前:招標、審標、決標=公法事件-採申訴-行政訴訟契約成立後:私法事件-採民事爭議途徑解決(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桔梗】評論
(C)公立大學教師聘約該如何解釋呢?
【AirFly】評論
B選項是否可以為民事契約呢
【meiann】評論
公立大學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 議: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Yun】評論
D政府採購是屬於雙階理論,所以不屬於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