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行為非屬行政處分之情形(排除司法管轄,行政法院不得審查,德奧稱為高權行為,法國稱政府行為,日本稱統治行為) A. 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屬於公共行政之層次,應視為憲法上之作為 EX:總統頒布緊急處分(已改為緊急命令)、任免行政院長與內閣閣員、赦免.....
【用戶】LVTaeyeon-s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餘地(1)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例如:環境評估。(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例如: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用戶】LVTaeyeon-s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餘地(1)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例如:環境評估。(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例如: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用戶】蔡雅玲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我以為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2﹞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3﹞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