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2288
統計:A(1044),B(222),C(3069),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府資訊公開法、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補充:出處(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或按其性質逕提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途徑及當事人就不同救濟途徑間之自由選擇權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我好像有在別題看到摩友說不可以混合就是10F寫的那樣 :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波波】評論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筆記

@@】評論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訴願)(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這裡說是處分就是行政處分,如果問的是決定:學說、實務有爭議,學說認為按照兩行為並用禁止原則應該是意思通知、實務見解(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影響教師權益重大,應是行政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不服處分:申訴-再申訴(相當訴願)-行政訴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對~)(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第 7 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嚕比】評論

請問A錯在哪裡+1

上榜】評論

B17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也就是說  A不一定要提申訴阿  33條已經寫教師不願申訴的話  就看他要提訴訟 還是訴願都行

syuan】評論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