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送達」的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尊重行政程序當事人之主體性,縱使對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一律皆為合法送達
(B)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亦屬合法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406
統計:A(3495),B(25),C(83),D(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以及實質存續力之差異、行政程序法

用户評論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九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用戶】maggieqn2q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用戶】天霸動霸TU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想請問這段話是甚麼意思呢~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九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看完整詳解

【用戶】maggieqn2q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用戶】天霸動霸TU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想請問這段話是甚麼意思呢~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九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看完整詳解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  何者為合法送達?(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都說代收了。何煩本人!第133條(送達代收人之指定)﹝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分居住於南北不同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台北父送達第127條(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居住不同城市但是地址是可得確定 是懶送,非不明!!!(C)甲於臺北...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行政程序法中「送達」的敘述行政程序法第69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B)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亦屬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