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第六十九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maggieqn2q】評論
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天霸動霸TUA】評論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想請問這段話是甚麼意思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重點一 :送達 何者為合法送達?(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都說代收了。何煩本人!第133條(送達代收人之指定)﹝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分居住於南北不同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台北父送達第127條(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居住不同城市但是地址是可得確定 是懶送,非不明!!!(C)甲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