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考人】評論
公法人有那些??謝謝回答~
【陳貞蓁】評論
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中正文化中心
【陳封】評論
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於民國87年(西元1998年)將省移除「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並將臺灣省政府簡併改組為中華民國行政院之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