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第三十三條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D選項應該是錯在『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當事人申請迴避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與實體決定一併表示不服 名 稱: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迴避案件處理要點十三、上級機關之覆決決定,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原決定機關;並於覆決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如仍有不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得逕行提起訴願,僅得於本案行政程序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表示不服。
【莫忘初衷】評論
(D)是沒錯拉,但只對一半,必須要5天內請求上級覆決,10天內做成決定,對於覆決決定不服,才可併同實體決定一起提出,因為它仍是程序上的一種決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