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紅鳶】評論
刑法............罰金行政罰..........罰鍰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所以是罰金
【船長】評論
我覺得行政罰法26條應該可以送請大法官解釋,理由如下 :一、刑法為一嚴苛之法律,其帶給犯罪行為人痛苦及懲罰,故刑法應在守護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此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亦即「刑法謙抑性」。二、刑法須本於謙讓抑止之本旨,在必要及合理之最小限制範圍內,始予以適用,又稱為刑罰經濟之思想。,亦即刑罰動用越少越好之思想,某一不法行為,倘依民法或行政法之規定予以處理,已足以遏止該不法行為或維持社會之公平正義時,即由民法或行政法加以處理即可,無需將其規定為犯罪,而動用刑罰加以制裁。(周昉-刑法p1-5)我不曉得我是不是書讀太多了,快中毒了…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金錢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