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有關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B)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3819
統計:A(830),B(197),C(3100),D(73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張小品】評論

第 235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OMG】評論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是87年的舊法了

我是小安】評論

1.  簡易訴訟行政訴訟231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232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235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評論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

蘇同學】評論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得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