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品】評論
第 235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OMG】評論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是87年的舊法了
【我是小安】評論
1. 簡易訴訟行政訴訟231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232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235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嗯】評論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
【蘇同學】評論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得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