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A教師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A不服解聘而提起法律救濟時,若被告學校主張其認定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係依據主管機關對本條文之函釋時,請問承審法官應如何審查此一函釋?
(A)其應受函釋之拘束,否則將形成不同案件可能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自有違平等原則
(B)其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此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C)其不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函釋為行政規則,法官不受其拘束
(D)其不應受函釋之拘束,因為函釋僅為個案效力,而非通案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2388
統計:A(345),B(412),C(3413),D(4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措施性法律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機關函釋 就是 解釋性行政規則

陳信宏】評論

把這題和判斷餘地理論,法官對於此理論之內容,應表達適度的尊重與其專業判斷弄混了...."<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8F:不會喔!他可以直接拒絕適用

芙胤婕】評論

機關函釋是解釋性行政規則那機關"XX" 什麼情形才算是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