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參】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kevin0727a】評論
請問C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嗎❓
【民政準備中】評論
自始無效
【Eric David Ki】評論
這題很怪啊!處分無效又不是人民自己判定無效,它就無效。如果人民自己就能自己判定無效,這不就無政府狀態?人民接到行政處分時,覺得冤枉或是無理,去確認無效之後,回溯到收到處分之前的狀態,以上才是真正的程序,在還沒確認為無效時,人民怎麼自己判斷無效?也不是每個人都熟悉法律,這時行處還是有存續力的,這是所謂惡法亦法。但這並不代表說人民此時只能服從,人民可以不服跑去救濟,也就是去申請確認無效。自始無效是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拿來回溯用的。依照行政程序法113,行政處分的無效得依職權或申請請求確認來確認無效。無效處分當然是自始無效,無待撤銷即無效,但這不表示該無效處分跟撤銷無關。無效處分也是所謂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為何要撤銷?因為人民可能還搞不清處狀況,以為行政處分還在,所以以為還是要照做。出題者能否謹慎再謹慎,加幾個字: 有關"已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SSS】評論
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