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臺北市政府公報100年8月15日刊登公告,即日起將違反保全業法部分行政罰裁處及執行事項委任該府警察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甲自100年1月1日起即違法指派管理員執行門禁管制等保全業務,經警察分局於101年4月、5月間查獲。
【題組】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
(A)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保全業法裁處甲罰鍰並勒令歇業
(B)由臺北市政府依保全業法裁處甲罰鍰並勒令歇業
(C)違規行為發生時,警察機關尚無管轄權,其調查不合法
(D)直轄市警察分局具有機關地位,警察局得再委任分局作成裁罰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6674
統計:A(1729),B(258),C(141),D(1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裁處之審酌和加減、委任、特教

用户評論

賈宗翰】評論

委任為有隸屬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依本題,台北市政府委任台北市警察局,為台北市警察局之行政處分(受委任機關)。因此就算不知道保全業法的規定,也可以從這裡來判斷。依上述,bc選項可以刪掉 至於d選項則是根據「﹞受委任者禁止再委任」的原則

uuuuu】評論

受委任機關

Eric David Ki】評論

C 依照行政罰法,裁罰時效有3年,所以合法。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岩田光夫】評論

PS.受委任者禁止再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