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多少時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相當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4849
統計:A(55),B(26),C(14),D(265),E(0)

用户評論

Sam Zhang】評論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四、聽證之主要程序。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八、缺席聽證之處理。九、聽證之機關。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