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送達文書時,恰好應受送達人不在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將文書交給下列何人?
(A)鄰居 
(B)朋友 
(C)同居之配偶 
(D)五歲女兒。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3925
統計:A(123),B(24),C(4489),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迴避事由、行政程序法

用户評論

嚴嘉慶】評論

補充送達(行程73)--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管理員)

曾心怡】評論

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